2008-11-08

TOY2R x JCIHK (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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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哈日特命係長~金太郎


呈上,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參賽作品及其照片、影片作宣傳用途。另外(得獎作品之使用權必須交予城市青年商會,作為第43屆國際青年商會香港總會週年大會在20081231日前作宣傳及生產紀念品之用。而在20081231日後,設計作品之版權屬參賽者及所屬分會所有。另外之前金太郎也聽說這類的創作比賽曾經發生過幾起小規模糾紛,因此這次大會也特別明定如出現任何爭議,主辦機構對有關作品的參賽資格或頒發的獎項保留撤消或收回之權利,及對有關比賽的一切保留最終決策權。也聲名主辦機構將竭力保管參賽作品,但若發生任何遺失及損毀,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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