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8

TOY2R x JCIHK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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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哈日特命係長~金太郎


呈上篇,參賽者在呈交作品前需了解其作品並無觸犯現有的設計註冊及版權專利條例,主辦機構對參賽作品之可能違反版權、專利或其後宣傳所產生的指控概不負責。而如出現任何有關的指控、訴訟,參賽者須對此等事項及可能連帶的法律責任負責。因此,為保障本身利益,參賽者可自行決定為作品辦理版權註冊事宜;申請版權的費用由參賽者自行承擔。所有評審及其家屬一概不得參與比賽。也要認同Toy2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有關Qee的版權條例有效。金太郎這篇雖然比較嚴肅,但比方TOY2R的版權條例這是給台灣自創品牌的有志者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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